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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损害赔偿,刑事案件

【敲诈勒索罪、介绍卖淫罪】恶势力集团犯罪,经辩护获刑六年

来源:李潜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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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2016年8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孙某与其他被告人组成一个专门利用向客人卖淫后客人不敢报案、不敢反抗的心理并以恐吓的手段相威胁敲诈客人钱财的犯罪集团。集团内孙某任“老板”,招募妇女进行卖淫,并安排其他人负责发放招嫖卡片、接听电话、接送卖淫女等工作。2017年5月18日,孙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由于孙某涉嫌犯罪对社会稳定造成恶劣影响,属于国家严厉打击的恶势力犯罪,故其罪行将被从严处理。孙某作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需对集团所犯全部罪行承担责任。

        其后,孙某家属找到李潜律师,希望为孙某提供辩护。律师在会见孙某后了解到,本案所谓犯罪集团仅是配偶、亲友等组成的犯罪团伙,以犯罪集团定罪,量刑明显偏重。根据孙某的供述,公安机关掌握其敲诈勒索、介绍卖淫犯罪行为近二十起,其中敲诈勒索数额超过六万元,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介绍卖淫情节严重,可能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孙某可能在八年以上处刑。律师预判本案辩护的核心应是犯罪数额、犯罪次数、介绍卖淫是否构成情节严重以及共同犯罪性质的认定。

        阅卷后,律师观点得以印证。律师围绕部分敲诈勒索犯罪事实证据不足向公诉机关递交法律意见书,最终存有争议的部分犯罪事实在《起诉书》中未予指控,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敲诈勒索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庭审中,李潜律师围绕孙某等人是否属于犯罪集团、仍有部分敲诈勒索证据不足、介绍卖淫一罪不属于情节严重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处刑、孙某到案后主动交代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等展开辩护,并在庭审后向法庭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及检索到的相关案例共四十余页。

        最终,法庭认定孙某构成敲诈勒索罪、介绍卖淫罪,但敲诈勒索罪不属于数额巨大,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处刑,介绍卖淫罪不属于情节严重,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处刑,孙某等人涉嫌恶势力犯罪,但属于普通共同犯罪,不宜认定为犯罪集团。孙某犯敲诈勒索罪、介绍卖淫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办案心得】

        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因此,对此类犯罪从严处罚是法治社会的必然选择。

        作为律师,应坚决维护法治社会健康发展,在每一起案件中将工作做精、做细,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防止冤假错案,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

        即使是犯罪之人,也应当明晰其罪行,确保对其处以最公平、恰当之刑罚。本案孙某等人构成犯罪无疑,但以最初“三年以上加五年以上”的标准量刑,明显罪责刑不相适应。最终,律师通过辨析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将孙某涉嫌的二罪名各减轻一档量刑,确保了正义的最终实现。


【法条链接】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办案承诺】

        上述案例,均为律师亲办真实案例,有相关法律文书为证。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涉案人员及部分办案单位均采用化名或字母代替,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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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潜
  • 执业律所:天津高航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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